(原标题:关于对山东金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张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金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猛:
经查,山东金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未按要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2024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猛作为山东金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金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