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19 号────────────────────────关于对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嘉和美康,A 股证券代码:688246; 夏 军,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任 勇,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 -1-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30 日,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显示,公司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成本确认存在跨期错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根据自查结果对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其中,2022 年利润总额调减 405.44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14.81%,净利润调减 344.63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8.46%;2023 年利润总额调减 1134.78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169.95%,净利润调减1021.3 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 50.35%。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5.1.3 条有关规定。 -2-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任勇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发现错误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积极督促各方采取纠正措施、进行深刻反省等整改措施,请求减轻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所涉时间跨度长,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等重要会计科目,且调整金额、占比较大,对投资者知情权造成影响,相关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均系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尽义务,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3 条、第 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3-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军、时任财务负责人任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0 日-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