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杨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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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杨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锴:经查,2025年1月至7月,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拟聘任董事尽调不充分、人员准入把关不严,所报送的监管信息存在错误,对人员管理存在合规漏洞。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未充分履行监督、报告职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监督和检查。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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