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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1-21 15: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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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18 号

────────────────────────

关于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科森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626;

徐金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向雪梅,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董事;

瞿李平,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1-

李 进,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森科技或

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18 年至 2024 年,科森科技与关联方江苏唯士达智能检测

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士达)、江苏盈智融科技有限公司、

东台市科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生日常购销关联交易,公司未按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5 年 4 月 27 日

召开董事会追加审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对外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2022 年,科森科技以购销往来款名义向唯士达支付资金并

于当期收回,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笔资金占用周期

1 至 4 天。

科森科技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披露董事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半年度报告》称,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选举李进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李进因涉嫌

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 2024 年 1 月 3 日经常熟市公安

局决定取保候审,于 2025 年 1 月 3 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但李进隐瞒相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情况,导致其董

事候选人信息中未披露相关情形。李进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收到

-2-

刑事判决书,并于 7 月 4 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委员职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股票上市规则》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时任财务总

监、副总经理、董事向雪梅,未勤勉尽责,对第一项、第二项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瞿李平,未勤勉尽责,对第

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李进隐瞒

其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情况,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主体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徐金根,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向雪梅,时任董事瞿李平,时任

副总经理、董事李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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