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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导致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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