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税网(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税网(北京)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你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5〕5号)第四条第一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