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16 号────────────────────────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尼,A股证券代码:603595; 沈新芳,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沈晓宇,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 云,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钟伟琴,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翁鑫怡,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罗斌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8 号)、《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5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及相关公告查明的事实,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域)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于 2023 年 5—12 月期间按月向广东天域交付 13.5 万片 6 英寸碳化硅衬底,合同金额 6.7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1.84%。同月 10 日,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进行了披露。 合同履行期间,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的每月实际交付数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计划数量。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东尼 -2-半导体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的 6.74%,已可以预见合同约定的交付计划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迟至 2024 年 1 月 6 日才在《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二)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二) 1.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少确认研发费用,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中,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碳化硅衬底项目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 5,681.4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681.49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1,794.5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794.54 万元;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3,886.9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86.95 万元。 2.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少确认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2 年至 2023 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中,由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原材料但未入账,前述原材料部分用于研发领用,部分 -3-加工后形成碳化硅衬底对外销售。前述行为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 673.64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2,071.90 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 2,745.54 万元。其中,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390.98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667.7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58.70 万元;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 282.66 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 1,404.1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686.84 万元。 3.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跌价准备,虚增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2 年至 2023 年上半年,公司累计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678.3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678.34 万元。其中,2022 年,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的未入账原材料,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1,024.3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024.34 万元;2023 年上半年,公司对东尼半导体存货重新执行减值测试后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1,654.0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654.00 万元。 综上,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3,877.59 万元、7,227.79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 38.63%、70.95%。2024 年 4 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4- (三)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定期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三) 根据《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导致 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相关补充公告,公司 2022 年、2023年上半年向关联方东尼实业分别拆入资金 0.25 亿元、0.48 亿元(不计息),导致其他应付款当期期末余额分别为 0.25 亿元、0.45 亿元。上述事项未按规则要求在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中予以列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四)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事项四)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2024 年 1 月 31 日, 根据《警示函》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32,000 万元,公告同时称,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2023 年归母净利润为-60,721.83 万元。公司相关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2023 年度实际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约为 68.67%,影响了投资者合理预期。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5- 公司存在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关联交易未审议且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多项违规,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2.2.6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沈新芳,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决策并实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参与实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 -6-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一、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警示函》认定,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翁鑫怡、财务总监杨云对事项三涉及的 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及事项四负有主要责任;董事长沈新芳、总经理沈晓宇、董事会秘书罗斌斌、财务总监钟伟琴对事项三涉及的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事项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4年 2 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监管警示(上证公监函〔2024〕0057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7-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财务总监杨云、钟伟琴,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024〕161 号)。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8-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11 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