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疆博泽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疆博泽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412284W)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个别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二、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出资人、实控人变更登记。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