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德光、陆红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德光、陆红梅:
经查,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益物流或公司)2020年股票定向发行过程中,你们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发行对象签订了涉及股份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的补充协议,但未主动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