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万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万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合格投资者认定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如违反基金合同对于“投资限制”的约定、财务管理不规范。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且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五、通过员工代持形式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