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韬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韬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由非你公司雇佣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产品达到止损线后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执行操作。二、部分产品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三、部分产品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