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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彭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彭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彭轶: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将客户证券账户交由他人使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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