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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0-30 2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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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12 号

关于对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丸美生物,

A 股证券代码:603983;

孙怀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开慧,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程 迪,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

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孙怀庆、

程迪、王开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19 号,以

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丸美生物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是收入核算不准确。公司未根据退货情况对销售业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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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退货率,且存在将少量非实际销售订单计入收入的情况,导

致收入核算不准确。二是在建工程核算不准确。公司未根据实

际工程进度及时对未结算工程款暂估“在建工程”和“应付工程

款”,导致公司在建工程和相关负债科目披露不准确;公司相关

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公司未及时转固,导致固定

资产折旧金额计提不准确。三是相关会计科目存在错误列报的

情况。公司将存放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通过“应收

账款”科目列报和披露,将少量与研发活动无关的咨询服务费计

入研发费用,导致相关科目核算不准确。

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和披露不规范

一是募集资金使用未经审议和披露。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和

自有资金建设琶洲总部大楼,未将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分开

独立核算,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支出的情况。经规

范整改,公司已将非募投项目支出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二是

募投项目调整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公司相关募投项目超过原定

完成期限未完成,对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并实际支付相关费用,

公司未及时审议和披露项目延期或调整议案情况。三是募集资

金管理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 2023 年、2024 年公告的相关报告

中,披露的募投项目进度与实际不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开展

现金理财,未按有关规定在当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以及期末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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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第五条、第

六条、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3 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6.3.2

条、第 6.3.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公司董事长孙怀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王开慧作为财务事项负

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程迪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怀庆、

时任财务总监王开慧、时任董事会秘书程迪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

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

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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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

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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