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0号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招聘、薪酬管理授权体系执行不到位;二是代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集团)支付个别员工离职补偿金等情况;三是立业集团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公司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