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个别原工作人员在从业期间,存在向他人销售非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的产品的情况,你公司未能有效防范相关合规风险。
上述情形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员工管理,杜绝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核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