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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0-22 18: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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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05 号

关于对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

会秘书贾飞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东亚药业,A 股证

券代码:605177;

贾飞龙,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

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2025〕224 号)

查明的事实,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募

集资金用途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不一致,

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且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

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1

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 6.3.2

条、第 6.3.10、第 6.3.1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贾飞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

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贾飞龙予以监

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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