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二是存在客户交易终端IP及MAC地址信息未能采集的情况;三是对客户交易终端接入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审核不严。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