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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凌燕、汤敏: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5年4月24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建设)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诉讼金额3,900.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04%,元通建设于2025年5月6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年6月5日,被告之一海南迈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元通建设于2025年6月11日收到反诉状,涉案金额2,250.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8%。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诉讼及进展情况,后于2025年6月17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凌燕、时任董事会秘书汤敏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邱凌燕、汤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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