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州崇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8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89 号 关于对广州崇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广州崇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 年 9 月 2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 年 9 月 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