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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9-10 17: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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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8 号

────────────────────────

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华扬,

A 股证券简称:603825;

苏 同,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郭建军,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5〕1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华

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及原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

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 18,153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 18,153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

产的比例为 10.02%和 7.84%。华扬联众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 18,1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

别为 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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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

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

润总额 1,732.96 万元、6,939.3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

例分别为 6.72%、10.31%。2025 年 7 月 10 日,华扬联众发布《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事项,导致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年度

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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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郭建军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

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苏同、郭建军是华扬

联众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的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郭建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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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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