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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名士智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毅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名士智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毅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名士智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毅君:

经查,厦门名士智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士智励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安排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未严格执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相关约定;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个别从业人员对个别投资者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进行不适当引导以及向投资者提供可能导致对方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基金分红信息。以上未能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苏毅君作为名士智励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名士智励、苏毅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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