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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刘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刘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4 号

关于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

刘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刘志坚: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会计政策变更未经董事会审议且未及时披露。

三是会计核算不准确导致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四是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程序,三会运作不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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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13 号)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

告〔2018〕29 号)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会

公告〔2023〕62 号)第一百一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理办法》

第十四项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七条第

一款规定。

马红菊作为公司董事长、曲洪普作为公司总经理、闫文鸽作

为公司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

(证监会令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刘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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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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