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刘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4 号 关于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 刘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刘志坚: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募集资金置换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会计政策变更未经董事会审议且未及时披露。 三是会计核算不准确导致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四是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程序,三会运作不规范。 -1- 五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会公告〔2023〕62 号)第一百一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理办法》第十四项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马红菊作为公司董事长、曲洪普作为公司总经理、闫文鸽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刘志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 (证监会令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马红菊、曲洪普、闫文鸽、刘志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 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量, -2-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9 月 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