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李元勋、陈光、李仲远、吴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35 号 关于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李元勋、陈光、李仲远、吴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李元勋、陈光、李仲远、吴长伟: 经查,我局发现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是部分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 四是三会运作存在不规范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 号)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 (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款规定。 李宏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文章作为公司总经理、刘德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元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仲远作为时任总经理、吴长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 (证监会令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陈光、李元勋、李仲远、吴长伟采 -2-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 年 9 月 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