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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灿熙、张钦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9号

(原标题: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灿熙、张钦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79号

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灿熙、

张钦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灿熙、张钦洽:

经查,你公司作为2021年度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对标的公司收入与利润的异常情况关注不足,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和评估定价依据在引用前未履行必要的审慎核查程序。上述执业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杨灿熙、张钦洽作为项目主办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7月28日

抄送:证监会公众司、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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