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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何元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何元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元伟:

经查,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部分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管理未备案私募基金,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何元伟作为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元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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