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七丹药业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朝文、买毅波:
经查,我局发现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七丹药业)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因与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民事诉讼,基本账户于2024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冻结,于2025年1月10日解除冻结。2024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3,910.29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上述重大诉讼、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发生时,公司未及时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也未在2024年年报中披露,直至2025年7月14日才补充披露重大诉讼事项,8月12日才补充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朝文、董事会秘书买毅波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七丹药业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朝文、董事会秘书买毅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