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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罚单剑指违规交易 “老鼠仓"”蚀财又蚀名

来源:电鳗快报 作者:电鳗号 2025-08-19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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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行业肌理,基金经理面临的双重压力值得关注。一方面要应对短期业绩排名压力,另一方面又要抵抗巨额利益诱惑。部分从业者在"高薪养廉"失效后,选择铤而走险。上述事件暴

(原标题:监管罚单剑指违规交易 “老鼠仓"”蚀财又蚀名)



《电鳗财经》电鳗号/文



金融市场的"老鼠仓"如同暗夜中的蛀虫,啃噬着投资人的信任与行业的根基。近日,天津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对李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3年12月9日,李丹入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李丹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



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丹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丹作出交易决策,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相关交易与基金发生交易趋同,趋同买入股票41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72.77%,交易亏损。



据悉,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李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丹在书面材料中提出涉案期间部分趋同股票并非其授意下的交易、造成趋同具有合理原因、资金没有直接进入“王某”账户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天津证监局对李丹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李丹处以60万元罚款。



3312万亏损与60万罚款的悬殊比例,像一则残酷的市场寓言。涉事者试图通过"老鼠仓"牟利,却因市场波动反噬自身,最终付出"赔了本金又折信誉"的双重代价。



深入行业肌理,基金经理面临的双重压力值得关注。一方面要应对短期业绩排名压力,另一方面又要抵抗巨额利益诱惑。部分从业者在"高薪养廉"失效后,选择铤而走险。上述事件暴露出某些机构内控机制存在形式主义倾向。犹如精密的钟表,外观光鲜却暗藏走时不准的齿轮。



从投资者视角观察,"老鼠仓"直接损害的是普通持有人的利益。当基金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时,相当于在客户的蛋糕上先切走最甜的部分。长此以往,将侵蚀整个资管行业的信任基础。数据显示,近五年公募基金规模增长超200%,但合规管理未能同步跟进,这种失衡发展暗藏风险。



要破解这一困局,需要构建"三维防护网":监管层应完善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让"阳光"成为最好的防腐剂;机构需建立真正有效的合规体系,将风控从"纸面规定"转化为"肌肉记忆";投资者则应增强维权意识,用脚投票倒逼行业净化。正如古罗马水道工程所示,真正持久的系统需要科学的结构设计。



这起案件不应仅被视为个别从业者的失足,而应成为行业反思的契机。资产管理行业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任何背弃这一初心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唯有重建"信义义务"的文化根基,才能让"老鼠仓"真正成为历史名词。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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