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连中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中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勇:
大连中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4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