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部分私募基金投向不符合合同约定,向部分私募基金收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费用;二是未穿透核查部分私募基金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三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的资料。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国金稳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