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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斯)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与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ST高斯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若*ST高斯未完成前述业绩,刘潭爱应在*ST高斯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ST高斯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净利润减去承诺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ST高斯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ST高斯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211.45万元。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中公开披露的承诺,你们应当向*ST高斯补偿13,211.45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履行前述补偿义务。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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