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彭国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彭国远:
经查,你作为证券投资顾问,公开发布的短视频未注明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和个人姓名,未提示投资风险;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不够审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