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一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一鸣: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以及在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13日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