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富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富私募基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专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兼任了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未独立地履行相关职能,未能履行私募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