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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翀宇、张竞、彭敏: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核算不准确。2023年公司个别研发项目尚未达到资本化时点,相关支出通过计入“开发支出”科目进行资本化。该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依据不准确。公司在核算对国亦生命科技(廊坊临空自贸区)有限公司和北京久阳智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时,根据被投资单位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计算。该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三、诉讼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23年年报“或有事项”中仅披露与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未披露一审败诉事实。该事项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翀宇、总经理张竞、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彭敏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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