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内部控制不到位,客户档案管理不规范。二是客户经理执业不规范,存在向他人介绍其他机构投顾产品的情况;在为客户办理银期解绑时,存在客户将资金密码提供给客户经理,再由客户经理办理银期解绑的情况。上述问题反映你营业部合规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