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步青、卢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步青、卢芳:
经查,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汉唐智能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梁步青作为公司董事长、卢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汉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步青、卢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