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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文杲、管新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2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文杲、管新然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22号))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文杲、管新然:

经查,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年1月24日,美邦科技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公司2024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至600万元。2月27日,美邦科技披露《2024年业绩快报公告》,预计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30,753.38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206,078.86元。4月29日,美邦科技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52,716.6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217,402.13元,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4月29日,美邦科技披露了《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2024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进行修正。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文杲、财务总监管新然未能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美邦科技、高文杲、管新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学习,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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