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