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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袁亚非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袁亚非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袁亚非、杨怀珍、翟凌云、潘利建、唐志清、钱静:

经查,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南京新百原子公司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存在对外担保,子公司泰州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对外担保。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对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袁亚非、翟凌云,时任财务总监潘利建,财务总监唐志清,副总裁钱静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系南京新百控股股东。2017年7月和8月,南京新百子公司以往来款形式间接向三胞集团及其控制企业支付资金并于当期收回,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南京新百未按规定披露该情况,违反了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南京新百时任董事长杨怀珍、时任财务总监潘利建未勤勉尽责,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2021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南京新百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袁亚非、翟凌云、潘利建、唐志清、钱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怀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南京新百应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及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南京新百及相关董监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子公司管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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