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33号))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员工对服务能力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二是新媒体平台直播账号使用管理不规范。三是个别高管人员离职后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条、第九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