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文俊、范建平、赵金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或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制定存在缺陷
2021年在确定中泰化学合并报表整体重要性时存在缺陷,导致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金额差异较大,未在集团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分配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实际执行的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2022年年报审计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高于整体重要性水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内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21年在中泰化学采购与付款循环、货币资金循环内控测试未获取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适当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和2021年,未按照审计策略对天通物流执行获取采购销售台账、选取购销合同识别商品所有权上风险报酬转移条件、评价收入列报是否准确等贸易收入审计程序,未查验沫煤贸易业务上下游合同、上下游关联关系、货权转移证明、物流单据等关键证据。2022年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对贸易收入大客户现场走访、函证、上下游供应商客户关联关系查验的相关审计程序,未结合合同、上下游关系、沫煤固定金额收益等关注异常情形,导致对天通物流在该贸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判断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四、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未按审计计划执行预付账款分析程序,未发现预付账款增减变动的异常性。未对与供应商之间的异常往来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2022年未收集梳理部分合并主体预付账款科目明细账,未按审计计划对预付款增减变动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导致未发现中泰化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未对存在明显异常的部分供应商预付账款函证信息予以关注,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采购合同真实性、预付账款合理性。2022年在执行函证程序过程中,对多家大额预付账款供应商函证信息存在明显异常、收发件地址集中的情况,未审慎核实。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信永中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马文俊作为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范建平作为2020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赵金义作为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们签字年度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