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曾一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19号)
曾一倍:
经查,你在担任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存在未按规定报告重要信息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