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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源:

经查,你在交易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退)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6月20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入光一退股票,当日持有光一退股份比例由4.99%达到9.1%。2023年6月28日你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多次买入光一退股票,当日持有光一退股份比例达到10.30%。你在持股比例达到5%、10%后,在公告前继续交易光一退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二、2023年6月28日后你继续买入光一退股票,持股比例于2023年7月5日达到11.45%,未于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直至7月12日才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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