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徐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红: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