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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32号))

(原标题:关于对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5〕32号)))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潇、王金玲、孙伟炜:

经查,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亿鑫股份未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潇、财务负责人王金玲、董事会秘书孙伟炜主要负责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上述人员未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办法》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公众公司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亿鑫股份、刘潇、王金玲、孙伟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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