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徐奕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奕文:
经查,你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在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并承诺投资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