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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董爱华、李锦萍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董爱华、李锦萍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董爱华、李锦萍:
经查,2022年9月,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隆达或公司)与你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康隆达以人民币21,200万元分别向宜春丙戊天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成管理)、宜春亿源锂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亿源锂)收购其所持有的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锂业)11.31%、6.36%的股权。天成管理、亿源锂承诺天成锂业在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000万元、20,000万元和21,000万元。若天成锂业在2022-2024年累计3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天成管理、亿源锂应在接到公司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予以补偿。天成锂业、董爱华及李锦萍对天成管理及亿源锂的前述业绩补偿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天成锂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成锂业2022-2024年实际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能达到3年承诺净利润目标。康隆达已于2025年4月26日发出业绩补偿通知,并于2025年6月6日进行催告。截至目前,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天成管理、亿源锂作为业绩承诺方,天成锂业、董爱华及李锦萍作为连带责任担保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所述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尽快履行承诺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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