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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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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684 号

关于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

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 4080 号侨城坊 1 号楼 28-29 层;

侯延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焕旭,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石 勇,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蔡慧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

会秘书。

— 1 —

经查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乐

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1 月 28 日,人乐退披露的《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

显示,预计 2024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为 41000 万元至 460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 2308.16 万元至 7308.16 万元。4

月 30 日,人乐退披露的 2024 年年报显示,2024 年实现净利润

-1729.65 万元,期末净资产为-4.04 亿元,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

形。人乐退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净资产存在重大

差异,未预警公司存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迟至 4 月 28 日才披露

《2024 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人乐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和第 5.1.9 条

第二款的规定。

人乐退董事长侯延奎、首席财务官吴焕旭、财务总监石勇,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人乐退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蔡慧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

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2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延奎、首

席财务官吴焕旭、财务总监石勇、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蔡慧明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人乐退、侯延奎、吴焕旭、石勇、蔡慧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人乐退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人乐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30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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