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光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光炎:
经查,你(身份证号:******************)于2014年9月至今担任福建众益太阳能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众益科技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并于2021年9月至今担任众益科技财务总监,于2021年6月至今代行众益科技董事会秘书职务。其间,众益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你作为众益科技的控股股东,泉州汇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鹏投资)、泉州景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豪投资)为你的关联方。
2023年8月,汇鹏投资占用众益科技资金8,548,000元,并于2023年12月归还8,549,000元;2024年1月,汇鹏投资再次占用众益科技资金8,540,000元。2023年8月,景豪投资占用众益科技资金460,560元,并于2023年12月归还460,460元;2024年1月,景豪投资再次占用众益科技资金460,460元。2024年1月至2月间,你占用众益科技资金共计398,240.52元,并于2024年2月归还。
众益科技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行为
前述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众益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三、未按期披露年报
众益科技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众益科技控股股东,担任众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