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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丝路同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樊帆、薛欣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陕西丝路同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樊帆、薛欣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陕西丝路同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樊帆、薛欣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丝路同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樊帆、薛欣嘉:

经查,陕西丝路同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从事通道业务,未勤勉尽责履行管理人职责;二是部分基金投资管理不规范;三是未及时履行管理人信息变更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樊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薛欣嘉负责合规风控工作,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陕西丝路同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樊帆、薛欣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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